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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一个有助于中药二和法规学习的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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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药师考试中,中药二等等科目,特别是每年的《药事管理与法规》都会有很多改动,这些改动都一般都是来源于CFDA的最新*策,非常重要!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范围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更名:
  1.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2.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3.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
  (三)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1.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
  2.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的。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的程序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提出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名单确定并公布后,列入名单内的中成药均应更名。
  (三)更名申请的提出:
  在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相关生产企业应以公函形式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拟修改的建议通用名称,并提交相关资料:
  1.按照《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最多提供三个通用名称,按推荐次序排列,并详述命名依据。
  2.出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府网站药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结果。
  3.涉及多家企业的品种,可由各企业单独提出更名;或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公函(加盖各自公章),推举一家企业提出更名。
  (四)通用名称的审核、发布:
  1.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出的建议通用名称,并公示审核结果。
  2.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公示征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确定更名后的通用名称。
  3.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三、过渡期


  批准更名之后,给予2年过渡期(以新名称公布之日起计),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四、单味制剂命名

1.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参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胶囊等。

2.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

3.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

五、复方制剂命名

1.玉屏风散:“屏风”二字,取其固卫肌表,抵御外邪(风)之义。“玉屏风”之名,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

2.可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称,或者药味数与功能或用法加剂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饮等。如:

五苓散,方中有猪苓、泽泻、白术、茯苓、桂枝,同时含两个“苓”,故名。

三生饮,方中草乌、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制,甘草生用较为常见,但草乌多炮制后入药,有别于其他方,强调诸药生用,是其特征。

3.采用药物味数加剂型命名。如:四物汤等。

四物汤,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组成,为补血剂的代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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