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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良皮业涉嫌偷换概念研发投入不等于研发费用jpctifcq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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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良皮业涉嫌偷换概念


    研发投入不等于研发费用


周四,本报刊发的《利益输送还是胡乱估价


    宏良皮业股东增资疑点重重》一文,报道了宏良皮业在几次增资的过程中,股权价格反复无常,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然而,宏良皮业存在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公司把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混为一谈,涉嫌偷换概念。此外,公司兰州办事处所租赁的房产,租金远远低于市场价。


        费用远小于投入


        宏良皮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多次强调公司高度重视新产品的研发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是行业内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为了证明自己在研发上“不惜血本”,宏良皮业在招股说明书第151页中,披露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128万元、1546万元和2321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29%、3.27%和2.93%。然而在招股书第285页披露的管理费用明细表中,上述三个年份的“研发费”分别为568万元、446万元和630万元。


        “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是两个概念,前者的范畴远远大于后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时说:“比如为研发建造的厂房一般进行资本化,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工资一般进行费用化,因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硬性指标,所以很多企业往往会偷换概念,把研发投入偷换成研发费用。”


        “伪高新”原形毕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其中第四项就涉及研发费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公开资料显示,宏良皮业是2007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目录颁布以来的全国首批“高新技术企业”。


        因为宏良皮业的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如果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计算,那么宏良皮业在2009年和2010年均符合规定,在2011年略微低于规定;但是如果按照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计算,那么上述三个年份分别为1.67%、0.94%和0.79%,均远远低于3%的规定。(详见下表)


        “公司故意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而不是采用办法要求的研发费用来计算,这样明显是为了遮人耳目蒙混过关。”上述注册会计师告诉。


        租金价格有失公允


        除了将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混为一谈之外,宏良皮业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租金价格也有失公允。


        2011年7月25日,宏良皮业作为承租方与兰州高新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州高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兰州高新将位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张苏滩75


    号)1


    号楼4


    层的房屋出租给宏良皮业,用作公司兰州办事处使用。上述租赁建筑面积117


    平方米,租赁期自2011


    年7月25


    日至2014


    年7


    月24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5000


    元,每年交纳一次。也就是说,上述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月租金仅为416元,如此之低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搜房、赶集等站查阅了兰州张苏滩附近的房屋租金,100至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根据装修以及其他硬件、软件设施的不同,月租金大概在1500至40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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